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地质勘查基金正常运转,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心财务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财务活动。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基金供给的关系、注重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强化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中心的财务职能归口综合科,在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对中心的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中心的预算须覆盖全部经济业务活动,全面反映中心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七条 中心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中心预算要做到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中心对外报送的各项预算由综合科负责组织编制,经费预算须经中心常务会议审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各项预算包括:中心基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监理费预算、组织实施费预算等。
第九条 中心基本支出预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费预算实施方案由综合科负责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监理费预算实施方案由综合科负责编制,其他科室配合。
第十条 综合科根据批准的各类预算,分解落实各项具体预算指标,预算一经下达,须严格遵照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审计的预算管理措施,预算执行情况综合科每季度向中心报告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省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成果处置收益取得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中心的收入主要包括:
(1)中央财政拨款:即中心直接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地质勘查基金;
(2)省级财政拨款:即中心直接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地质勘查基金;
(3)成果处置收益:探矿权转让取得的的资金;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辅助收入;
(4)其他收入:指合作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由中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的支出主要为事业支出,即中心在开展专业业务及相关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1)基本支出:是指中心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管理支出:指中心组织实施费,具体包括立项论证、设计审查、会议及技术培训、项目监理等各类费用支出;
(3)项目支出:是指中心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中心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根据特定任务和专门用途,实行单独核算的中心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中心的各项支出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指定的资金用途支出。经办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报销。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 中心的结余,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部门专项用途的资金。中心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
(1)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和设备购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从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好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实物存货等:
(1)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
(2)中心的应收、预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心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转让,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转入修购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心固定资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中心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批或备案。坚持投资回报原则,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中心资产由综合科负责统一管理。综合科负责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包括计划、采购、验收、办理出入库、维修、清查盘点实物及提出更新、报废、处置的意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心资产的清理核实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交款项。
第二十九条 中心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要按时清还,对应交款项要按时清付。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积极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各项财务报告由综合科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报送财务决算须经中心审定,对外报送其他财务报告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中心年度部门决算由综合科负责编制;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由综合科负责、其他科配合,组织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编制。
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每季度向中心领导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向中心领导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